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 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
》,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等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第八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素。
(四)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为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五)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结果审核、证书签发等关键岗位,且保持相互独立,同时确定任职的专业背景条件,持续开展业务培训和教育,确保检验员、审核员、授权签字人熟练掌握与旧机电产品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规范现场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通过ISO/IEC 17020体系认证,认证范围涵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作业。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ISO/IEC 17020体系认证证明材料,认证范围应涵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作业。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外公开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所有权或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总署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依照职责,以监督检查、追踪货物安全状况等形式,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前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2)。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及其分析、大类产品安全情况分析、收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 海关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工作中,应当对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实际货物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并对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海关总署。
第二十二条 海关总署决定采取文件检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实施审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检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成检查组,并将检查组人员、检查时间等事项提前告知被检查方。被检查方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可以采取实地见证、样品采集、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材料。检查组应当为被检查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一)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3)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相关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被检查方应当在1个月内纠正。检查组应当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再次实施现场检查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实施。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检查组汇总最终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海关总署。
第二十七条 海关总署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明材料。
监督检查报告和证明材料是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进行整改:
(一)检验证书(含报告)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但情节轻微,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所有权或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海关总署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告知海关总署更新备案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海关总署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一)检验证书(含报告)中检验依据错误、检验内容缺失或检验结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1年。
(二)检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不合格进口旧机电产品被海关责令退运或销毁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海关监督管理工作不予配合,或采取伪报瞒报、隐藏记录等手段阻碍监督检查,导致海关无法确认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含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的;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证书(含报告)的;装运前检验未在货物启运前完成的;伪造、变造、买卖检验证书(含报告),或者在装运前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3年。
(四)对于恢复认可后1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现(二)(三)项情况的,海关总署在3年内不予认可其装运前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 海关对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检验结果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撤销备案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旧机电产品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证书的行为。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海关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检验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海关总署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展装运前检验和备案。
本机构自愿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本机构提供的所有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本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申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2)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4)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全称,同时使用申请备案机构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若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只填写英文名称,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6)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联系人姓名;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申请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7)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9)必须详细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商业登记地址,应使用机构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
(10)必须详细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实际办公地址(有多个办公场所的,应逐一填写),应使用申请备案机构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确保准确邮递。
(19)逐一填写设立检验机构的投资方(组织或自然人),及其出资金额、比例,以及历年变动的前后情况。
(25)填写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线)填写检验机构配备的检验检测设备的相应情况,检测设备包括机电产品性能/功能测试、节能/排放等环保项目检测等仪器设备,以上设备均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8)填写相关设备在装运前检验过程中的作用(如“电性能测试”“机械安全测试”等)。
(30)填写相关设备的原始制造年份,在使用过程中另行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则填写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年份。
(32)企业认证情况包括:企业获得ISO/IEC 17020体系认证;参与行业协会、获得政府经营许可等情况。上述认证证书、会员证明、许可证的彩色复印件应随附。
(33)获得相关认证证书的应填写认证机构的名称;列明该行业协会的名称;获得政府经营许可的,列明颁发经营许可的政府部门名称。
(35)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经营许可文件上标明的有效截止日期,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具体年份,如从未开展过相关业务的,填写“0”。
(37)填写申请备案机构首次对向中国大陆出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如从未开展过的,可不填,为空。
(39)填写包括备案申请年在内的近三年对出口至中国大陆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有关情况,未满三年则按照实际装运前检验年份逐年填写,从未出口的注明“未出口”。例如:2018年6月份提交本申请表的,填写2018年1~6月份,2017年全年、2016年全年的有关情况。网赚,
(内容包括:1.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批次、数量、货值、不合格情况等);2.装运前检验业务开展所覆盖区域、在各区域具体开展的业务量、检验不合格情况及比重情况,检验出证情况等;3.客户委托装运前检验需求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4.经实施装运检验的旧机电产品在中国被海关检出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向海关总署报送相关材料;5.投诉和检验失误处理情况。)
核实办公场所、检验场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传真、电话,以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2.了解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及人员构成,财务、营销、共享资源、薪酬、佣金或介绍新客户等诱因。
1.查阅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是否与中国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3.与检验员交谈,询问工作程序,了解其对业务实际状况的适宜情况的意见看法。
2.从业务清单中随机圈定数份证书,调取其存档的检验原始记录及其他报关、航运申报资料(含电子数据),进行审核验证。
4.查看记录清单,是否易于检索,是否缺失,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贮存保管记录的情况。
2.进一步了解投资方及其经营范围、管理层人员组成,确认与检验对象没有共同的所有权,或是其法律实体的一部分;或是受共同的管理层任命。
3.检验机构是否持续识别影响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风险,并作出规定或安排。当存在风险时,应能证明其采取了措施以消除或降低风险至最低。
4.查阅检验机构对外签署的合同清单、往来账册及业务活动记录,审核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行为。
2.将事先收集到的有关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风险预警、投诉等信息,与机构内部相关记录相比对,验证其有效性。
26.文件化的人员能力要求(包括教育、培训、知识、技能、经验等)。检验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能力。
查阅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检验人员岗位说明,是否规定了检验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的教育、培训、知识、技能、经验要求,是否能够胜任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要求。
2.所有在册检验人员应经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且与检验机构签订了正式聘用合同。
29.检验员、授权签字人,对自身工作职能、责任和权限的了解情况,以及对中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熟悉程度。
30.对检验人员、授权签字人持续开展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经验和授权、监督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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