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境外从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公告如下:
一、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机构名单(续延)为:
二、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人员名单为:
三、经批准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四、批准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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